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应急罚〔2025〕22 号
被处罚人:吴某峰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430923198007****** 邮政编码:413500
联系电话:1817370****
家庭住址:安化县大福镇建和村(原殷家村某某村民组某某号)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28日,接群众举报,有人
在安化县大福镇中心村一民房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安化
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大福镇应急办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发现在一民房内(东经 111°**′**″,北纬 28°**′**″)存放有各类烟花爆竹,共计257箱/件””。经查:该批烟花爆竹系吴某峰所有,储存场所为吴某峰借用宁某照的,吴某峰储存这批烟花爆竹是用于经营,吴某峰在此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257(箱/件),经营违法所得200元。
证据如下:
证据一:吴某峰身份证照片,证明吴某峰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5〕txc006号,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5〕txc006号,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视频,证明吴某峰在安化县大福镇中心村宁某照废弃仓库内,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
花爆竹、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属实;
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湘益安)应急查扣〔2025〕txc006 号,证明吴某峰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257箱(件);
证据四:吴某峰的询问笔录,该批烟花爆竹合格证及流向标识照片,证明吴某峰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257 箱(件)及违法经营所得 200 元,该批烟花爆竹为合格产品的情况属实;
证据五:大福镇东阳村、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吴某峰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系宁某照所有,两人为朋友关系,宁某照对吴某峰在其废弃仓库中储存烟花爆竹不知情,未收取费用和签订租赁合同。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具有证据能力,证据本身、采集方式、采集程序均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取证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责令停止经
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 257 箱/件)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坪支行,账号 87051XXXXXXXX2635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一审:李元强 二审:刘亚辉 三审: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