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罗某明 年龄:59 身份证:432326196609******
联系电话:1817370**** 家庭地址:安化县大福镇某某社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1月13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化县大福镇某某村某某养猪场门口简易房(北纬:28°17′** ″,东经111°51′** ″)内发现储存有爆竹170件、C级组合烟花185箱、红炮66盘,共计 421箱/件,储存烟花爆竹房间内无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经查,该批烟花爆竹系罗某明(身份证号码:432326196609****** )所有并用于经营,罗某明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该场所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421箱(件)及违法经营所得100元。
证据一:罗某明身份证照片,证明罗某明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6〕1号,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视频,证明罗某明在安化县大福镇某某村某某养猪场门口简易房(北纬:28°17′** ″,东经111°51′** ″)内,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属实;
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湘益安)应急查扣〔2026〕1号,证明罗某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421箱(件);
证据四:罗某明的询问笔录,该批烟花爆竹照片,证明罗某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421箱(件)及违法经营所得100元,该批烟花爆竹为合格产品的情况属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具有证据能力,证据本身、采集方式、采集程序均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取证的有关规定。
罗某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421箱/件)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