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ight: 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应急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安化紫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2××××××××)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廖家村
邮政编码:413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某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73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2 月 29 日,安化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案》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违法行为1: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措施(一是动火作业前未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动火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内容、作业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管控措施,特别是在主要进风井巷动火作业时,未明确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未组织动火作业、喷水等人员宣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确认。二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动火现场作业条件进行验收,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确认。三是动火作业结束后,未安排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仅检查了10min;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动火作业票上,并签字确认)。违法行为2:+335m中段平面图、+260m中段平面图等现状图未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等信息,未标记计划掘进巷道和开采采场的名称、位置等信息;未保存并更新水文地质剖面图)。
证据一: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人员调整通知》等复印件,公司天生和工区矿长黄立国、专职安全员刘亚林身份证复印件,刘亚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主体合法,矿长黄立国、专职安全员刘亚林身份合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5〕58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应急责改〔2025〕87号、现场检查图片、《动火作业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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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查收电子文书)
票》复印件、《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关于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交办的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通知书(湘益安)应急询〔2025〕49号、矿长黄立国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湘益安)应急询〔2025〕50号、公司专职安全员刘亚林询问笔录,证明: 2025年12月25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对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天生和工区存在2个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属实。
以上证据均向公司天生和工区矿长黄立国、专职安全员刘亚林出示,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证据本身、采集方式、采集程序均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取证的有关规定。
违法行为1: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五、八、十、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湘应急发〔2022〕9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整(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2: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湘应急发〔2022〕9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整(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安化紫金锑钨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万元整(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坪支行,账号 8705125XXXXXX2635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一审:李元强 二审:刘亚辉 三审: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