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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益安)应急罚〔2026〕7号
2026-06-15 09:14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应急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安化鑫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2××××××××)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                                

  邮政编码:413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某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73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 年 3 月 12 日,安化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批准依法对 《湖南安化鑫某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案》 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该公司的 4 个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重大事故隐患:1.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 5 条、第 8 条、第 15 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 山)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1.6 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第 4.3 条、第 4.4 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3.1.1 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金属 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地下矿山)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 4 个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该公司的重大事故隐患均为首次发现,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要求。以上 4 个重大事故隐患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8 万元整(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坪支行,账号 87051250001812635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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