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安)应急罚〔2026〕11号
被处罚单位:安化县某某加油站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0813******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高明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
联系电话:1587405****
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12******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化县某某加油站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加油作业区、油罐区等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退色、出入口标识损坏;2、未对油罐区静电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静电装置失效;3、灭火器无每月检测标签,洗车杂乱堆放管理混乱,油罐区堆放杂物,未能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经查看监控,高明加油站员工郭某红加油作业区未穿防静电工作鞋,作业区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情况下使用手机支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104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6〕13 号、郭某红两份询问笔录、王某两份询问笔录、2026年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证明安化县某某加油站存在的问题:1、2、3、4情况属实;证据二:郭某红身份证复印件、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两人的主体身份;证据三:安化县某某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该加油站的主体资质;证据四:安化县某某加油站提供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名单和防静电鞋购买记录等,证明该加油站共有五名员工,仅为三名工作人员购买了防静电鞋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问题1,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2,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3,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4,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1,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湘应急发〔2025〕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8(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问题2,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湘应急发〔2025〕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8(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以下予以行政处罚。问题3,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问题4,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湘应急发〔2025〕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9(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以下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杨利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