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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益安)应急罚〔2026〕12号
2026-07-24 10:35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湘益安)应急罚〔202612

被处罚人:王某 性别:男 年龄:35 身份证:430923199112******

联系电话:1587405****

家庭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某某村

所在单位:安化县某某加油站    职务:总经理

单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高明乡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化县某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制止员工郭某红使用手机支付和未穿防静电工作鞋,虽主要负责人当时未在现场,但这都是因为主要负责人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造成的;经查阅安化县某某加油站2026年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和询问加油站代理站长郭某红及主要负责人王某,发现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王某未有参加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化县某某加油站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104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613 号、郭某红两份询问笔录、王某两份询问笔录、2026年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证明安化县某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属实;证据二:郭某红身份证复印件、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两人的主体身份;证据三:安化县某某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该加油站的主体资质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杨利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