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应急罚〔2026〕13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安化紫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9×××××××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某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73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 年 3 月 25 日,安化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批准依法对 《安化紫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职称的副矿长等违法行为案》开展立案调查。经现场核查、调查询问,现查明安化紫某矿业有限公司的9个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属实。
重大事故隐患:1.安全副矿长刘某阳1991年7月毕业于娄底工业学校采矿专业,未取得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完善。+310m中段、+190m中段和+130m中段未设置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显示主通风机运行状况,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4.3条
的规定。井下局部通风机均未安装开停传感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6.5条的规定。+260m中段98线采场等重要区域未设置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分站,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第4.7条的规定。+260m中段98线采场未设置CO(一氧化碳)或NO2(二氧化氮)传感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5.3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有2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作业工作面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30m至+190m中段上山通风井掘进工作面采用3台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其中安装在+190m中段的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微风,2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在回风流中打循环风;往+310m中段暗副井掘进头供风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安装在回风流中,风筒多处破损,且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大于10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KA30-2026)第5.4条、第5.3条的规定。+335m往+390m联络巷风门漏风严重,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第4.5.1.2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60m中段98线采场采用空场法采矿,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2015〕13号第5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260m中段98线采场通往回风巷的安全出口堵塞,无法行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4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260m中段98线采场距贯穿风流超过7米,未采用机械通风。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第5.1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260m中段98线采场运输巷2名(其中1名班组长)作业人员未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未穿戴护脊背夹,工作面上一班3名作业人员出班后将自救器悬挂在工作面,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出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9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有5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60m中段98线采场附近多处采空区,仅采用金属板皮封闭隔离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采用废石充填并使用水泥砖墙封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5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190m中段水泵房未采用双回路供电(探矿区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61号)第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9个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安化紫某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45000元整(壹拾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坪支行,账号 87051250001812635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
一审:谭世飞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