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应急罚〔2026〕14 号
被处罚单位:安化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MAXXXXXXXX
地址:龙塘镇红星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华
联系电话:1397374xxxx
身份证号码:432326196206xxxxxx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 、生产车间拉丝机下面皮带轮齿轮未安装防护罩;
2 、检查时企业未提供 2026 年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3 、包装车间、生产车间线路连接不规范;
4 、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有 1.安化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王某华身份证复印件、黄某阳身份证复印件、谢某平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检查通知书》(湘益安)应急检通〔2026〕103 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103 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
益安)应急检告〔2026〕5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应急责改〔2026〕41 号,《调查询问笔录》1 号、2 号,现场检查时的照片,复查时的照片。
3.《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安)应急复查〔2026〕45 号等证据证实。
行为“ 1” 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6.1.5 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湘应急发〔2022〕9 号)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 (一)的规定情形,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 积极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决定给予安化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2500 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 四)项,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附件 1 序号 1 的适用情形,决定给予安化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3” 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7.2.1 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湘应急发〔2022〕9 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一)的规定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决定给予安化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附件 1 序号 8 的适用情形,决定给予安化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 以上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安化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教育、处人民币 7500(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
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建设路支行(账号:18483801040003342)/o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7月30日
一审:邓涛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