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pt;font-family:Calibri;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text-align:center;">(湘益安)应急罚〔2026〕16号
被处罚单位:安化县某某石化加油站(普通合伙)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MA4T******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田庄乡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谌某平
联系电话:1387538****
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08******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6月16日,安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安化县某某石化加油站(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进出口未设减速带,限速标识,油罐区警示标志退色掉落;2、作业人员谌某,蒋某妹未穿防静电工作鞋进行加油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6〕134号、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应急责改〔2026〕66号、谌某和谌某安(主要负责人谌某平委托)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某某石化加油站(普通合伙)存在的问题:1、2情况属实;
证据二:谌某身份证复印件、谌某安身份证复印件、谌某平身份证复印件、谌某平授权委托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三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三:安化县某某石化加油站(普通合伙)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该加油站的主体资质;4.安化县某某石化加油站(普通合伙)提供的购买防静电鞋发票,证明该加油站有为一名从业人员购买了防静电鞋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问题1.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2.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1,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处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湘应急发〔2025〕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8(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问题2,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少于三名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湘应急发〔2025〕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9(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4.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以下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杨利 二审:李元强 三审: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