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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当罚〔2025〕10401号
2025-06-05 10:13来源: 县市监局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510401

当事人:安化县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L7B845R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柳溪西路1(原凯旋酒店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龙娜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3122********0026

联系电话:138****6488

(单位)水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首次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2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__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宏盛名府物业服务中心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龙娜  202563

执法人员(签名):赵子嘉  谌伟民          202563

 

本文书一式二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