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安化县共兴兄弟木瓜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23MA7AEGNH4K
住所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共兴村五组88号
法定代表人 : 曹**
身份证件号码: 43232619750916****
2025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 检验报告 》(№:A2025-05-J351289),显示食品名称为紫苏木瓜片(蜜饯),被抽样单位名称益阳市朝阳一点心意土特产店,标称生产者名称安化共兴兄弟木瓜食品厂,抽样日期 2025-11-20,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02,样品数量:8包,备样数量:2袋,抽样单编号:SBJ25430000004451817ZX,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74,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 品 安 全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通 知 书 》( 抽 样 单 编 号 :GZJ25430000004450560),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所述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当日,在经营者曹萼农的全程陪同下,本局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有当事人在上述《检验报告》中所述不合格食品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诱惑红,数量:1瓶,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发现的食品添加剂实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营者曹萼农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曹萼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执法人员核实,被发现的食品添加剂重499.1g。
2026年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曹萼农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经营者曹萼农向本局提交了《食品生产台账》、《食品销售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拼多多订单截图、《商品销售金额卡》、《召回公告》、益阳市朝阳一点心意土特产店《营业执照》、益阳市朝阳一点心意土特产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026年2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曹萼农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提取烧毁召回产品照片一张 。 上述材料均复印后经经营者曹萼农签字确认。至2025年1月16日止,本局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查,《检验报告》(№:A2025-05-J351289)所述不合格食品“紫苏木瓜片(蜜饯)”为当事人使用从自己果园采摘的鲜木瓜制作。2025年8月1日,采摘鲜木瓜62斤加工制作成紫苏木瓜片(蜜饯)22斤,销售价格为20元/斤或者15.4元/袋(400g/袋)。当事人在拼多多购买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诱惑红”,于2025年8月2日在该日生产的“紫苏木瓜片”中使用,使用比例为0.025g/公斤,制作上述“紫苏木瓜片”共使用诱惑红0.775g,除去生产过程中损耗,剩余499.1g,已被本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其余批次的“紫苏木瓜片”和产品未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着色剂诱惑红”。上述“紫苏木瓜片(蜜饯)”以15.4元/袋销售给益阳市朝阳一点心意土特产店13袋(400g/袋),销售金额200元;剩余“紫苏木瓜片(蜜饯)”未对外销售,已被自己食用和赠送给亲戚食用,至本局调查时止,已无库存。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A2025-05-J351289)后联系益阳市朝阳一点心意土特产店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紫苏木瓜 片(蜜饯)”进行召回,召回5袋(400g/袋),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已经烧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紫苏木 瓜片(蜜饯)”违法所得共计200元,货值金额共计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经营者曹萼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曹萼农的身份情况;
2、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与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曹萼农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经营者曹萼农向本局提交的《食品生产台账》、《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食品销售台账》、商品销售金额卡、益阳市朝阳一点心意土特产店《营业执照》、益阳市朝阳一点心意土特产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拼多多订单截图一张,本局核实被扣押食品添加剂重量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与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减轻处罚书》、烧毁召回产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2026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6〕25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 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没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诱惑红”一瓶;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20321000000272,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 -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