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pt;font-family:Calibri;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0pt;margin-right:0pt;margin-bottom:0pt;margin-left:0pt; text-indent:0pt; tab-stops:left blank 180.55pt ;text-autospace:none; 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28pt;">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6〕42号
当事人: 安化县****养生馆(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2255,255,255);">经营者:胡*源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500231********
联系电话:136****4888
联系地址:重庆市****9号附2号1-1
本局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号。于2025年02月27日成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胡*源。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注销登记被撤销,当事人已恢复到撤销之前的登记状态。
2025年5月12日本局接到举报,当事人在销售“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产品过程中,使用播放影像的方式夸大宣传该产品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并向本局提供宣传录音1段及照片打印件2张。
2025年5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体验区有数十名老年人正观看前方投影仪上播放的内容“几乎所有的慢性病都是阴阳失衡(缺肽)所导致的动脉硬化、颈椎病、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腰酸背痛、脑血管硬化、失眠、夜尿频多、风湿、类风湿、便秘、痔疮、经常感冒、眼睛干涩、疲劳乏力、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胃病、胃痛、胃胀等.”的宣传影像,当时体验区桌子上摆放有“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一盒、加盖有公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证书一份(证书获奖项目:大豆低聚肽在军用食品中的应用研究,获奖单位:总后勤军需储备研究所)、军队后勤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检测结果一页。在体验区老人手中提取场次卡一张(场次卡正反面拍照显示智善胜远、场次卡、场次:2、编号:52、迟到5分钟请坐下一场),在但清明手机微信中提取(微信号为Wo*****908)肽的亮点及卖点的Word文档一份(其中内容⑦人参黄精海参肽,该产品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在仓库内发现群众举报的宣传产品“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本局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底制作宣传单及座位卡,2025年3月份开始准备做“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的销售,通过发鸡蛋、免费体验数控调频脉冲治疗仪等宣传模式吸引顾客,在其开设的养生馆体验区进行“讲座”会议营销活动。该产品从2025年4月30日至5月9日分两次从四川京善科技有限公司(经手人为熊勇)处采购了96盒,累计进购金额为13680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至5月14日期间在经营场所的体验区通过播放视频方式对“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进行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为普通食品。举报人提供的拍摄图片,其中一张图片显示但清明、陶云霞站在体验区的讲台位置、投影仪显示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的整盒的包装情况、上方文字內容为“军中优品”;另外一张图片内容为“1包≥5包、1盒≥5盒”,为当事人影视宣传“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时所拍摄的图片。
另查明,虚假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以下几点:1、通过宣传一个“案例”宣传普通食品“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对糖尿病引发的并发症有治疗功能。2、利用专家教授称号、部队军用技术来误导消费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证明其真实性。3、当事人对“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对疾病有功能作用的宣传,宣称是部队高精尖技术科研成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4、当事人对“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宣传有调理疾病的作用。5、当事人对“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通过宣称有部队的使用、将军的使用,及使用效果来宣传产品具有调理血压的作用。以上宣传内容均为虚假宣传内容。本局通过多名参与听讲座的老人、以及当事人聘请的员工进行核实,核实录音中的内容(也就是录音转文字内容)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宣传的内容。播放该宣传视频共计5天,当事人的宣传场次为5场/天,每场人数20人到50多人不等,当事人宣传后以4盒1940元的销售价格、9盒3880元的销售价格向在场参与讲座人员销售上述食品。销售货值金额34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经营者胡*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2、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但*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项;
3、本局接到的《举报信》1份;举报人提供录音1段(该录音共计104.0MB,共计时长为45分26秒)及照片打印件2张,执法人员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对举报人提供的录音整理对应文字记录1份(共计18页),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4、2025年5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各1份,《送达回证》2份,现场照片36张,经营者手机微信截图2张、微信聊天截图24张(其中聊天记录内提取文档:人参黄精海参肽卖点及亮点、新店肽一梯队销售数据统计各1份)、资金转账截图25张、《大豆低聚肽在军用食品中的应用研究获奖证书》《大豆低聚肽在军用食品中的应用研究军队后勤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肽含量检测结果第3页》各1份、“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进购票据3份、苗骨康登记本复印件7张、供货方资质及生产方资质复印件共8张、当事人制作的《月卡》原件2张、《百将优品®人参黄精海参复合肽》登记本复印件7张、讲台稿件原件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以及本局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5、2025年5月1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者提供的月卡复印件照片1份;2025年5月2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快递相关图片9张,与广告公司聊天微信截图2份,给员工发放工资记录4份;2025年5月2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者提供的月卡复印件照片1份,被询问人核对安化县康之源理疗养生馆2025年5月11日讲座宣传内容录音的对应文字记录(共计18页);2025年6月1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核对安化县康之源理疗养生馆2025年5月11日讲座宣传内容录音的对应文字记录(共计18页);2025年7月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核对安化县康之源理疗养生馆2025年5月11日讲座宣传内容录音的对应文字记录(共计18页);当事人提供的《购买产品情况统计表》1份;2025年11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核对安化县康之源理疗养生馆2025年5月11日讲座宣传内容录音的对应文字记录(共计18页);2025年11月1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核对安化县康之源理疗养生馆2025年5月11日讲座宣传内容录音的对应文字记录(共计18页);证明当事人售出产品的收款情况,以及通过播放影像等形式进行“讲座”展示产品,并在此过程中对所售产品进行疾病的治疗和改善作用宣传的事实;
6、2025年5月20日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6月19日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7、2025年7月18日制作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解除扣押产品图片3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209号),并于2026年1月16日举行听证,当事人充分发表陈述申辩及质证意见,其主要异议如下:一、事实不清;二、证据不足;三、定性错误;四、违法取证;五、程序违法;六、小过重罚;七、当事人关门停业及时纠正了错误。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局决定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33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