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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03-28 11:46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附件2 | |||||||||||
|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盖章):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 1 | 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 县城城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数量1) | 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每年5月上旬、11月上旬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调查 | 每年不超过2次 | 安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否 | ||
| 2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县城城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数量1) | 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每年5月上旬、12月上旬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调查 | 每年不超过2次 | 安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否 | ||
| 3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企业(不定向对象) |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竣工情况的检查验收 | 不定向检查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调查 | 不定向检查 | 安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化县城区市政设施服务中心 | 否 | ||
| 4 | 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建设(不定向对象) | 对绿化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 | 不定向检查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调查 | 不定向检查 | 安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化县城区市政设施服务中心 | 否 | ||
| 填写说明: | |||||||||||
|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 |||||||||||
|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 |||||||||||
|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 |||||||||||
|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 |||||||||||
|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 |||||||||||
|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