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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东坪镇城埠坪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涉嫌未履职及虚假考勤案
2026-07-10 16:35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6〕第039-1

当事人:杜*,身份证号码:5107221986081****8,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道86号。

在四川金沅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化县东坪镇南区城埠坪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嫌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本机关于20265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四川金沅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化县东坪镇南区城埠坪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安建移函〔2026〕7号)及配套证据材料(含住建领域违法线索移送表、对杜*的询问笔录1份、对严*的询问笔录1份、对钟*伟的询问笔录1份、空白病假请假条2份、考勤记录3份、监理罚款通知单6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6份、建设单位警告函及处理函2份、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监理单位情况说明1份、施工安全日志13份、施工单位项目任职通知1份、检查表3份、杜*情况说明1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份、社保参保证明2份、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记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住建局移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赵*)1份,证明涉案公司主体信息、项目中标情况、派驻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及对项目负责人杜康管控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李*山)1份,证明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核实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杜*因病请假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杜*)1份,证明其脱岗时长、虚假考勤、代签施工资料的事实;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严*)1份,进一步佐证杜*脱岗情况、现场管理分工及公司对项目管控情况;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谢*)1份,进一步佐证杜*脱岗情况以及涉案公司对项目管控情况;

证据七:《调查询问笔录》(钟*伟)1份,进一步佐证杜*脱岗情况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项目施工管理情况;

证据八:《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项目现场情况;

证据九:杜*身份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及法定执业资格;

证据十: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回复单复印件、监理通知回复单各1份,证明涉案公司项目部对安化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安全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并回复;

证据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合同价款、工期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证据十二:2026年4月30日杜*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两份,证明杜*曾于2026年4月30日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吴*及公司负责人赵*提出请假申请;

证据十三:安化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复印件一份、安化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动态心电图总结报告复印件一份、购药记录复印件12份,证明杜*自2021年2月9日起因心脏健康问题开始购药治疗,2026年1月4日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窦性心律,2026年5月12日在安化县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频发性房性早搏并建议进一步治疗并注意休息;

证据十四:杜*履职照片10份、柳树塘村安置区施工区域围挡设置及加固情况照片2张,证明杜*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的情况以及柳树塘村安置区施工区域围挡设置情况;

证据十五:四川金沅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证明涉案公司制定了关键岗位职责制度;

证据十六:四川金沅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职通知》(金沅瑞〔2026〕4号)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共4份、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共4份、杜康1-3月工资发放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关键岗位人员任命及合法劳动关系;

证据十七: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共4份,证明涉案公司派驻的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20266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6〕第039-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6039-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第三款,给予你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  7  7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款。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