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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东坪镇城埠坪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涉嫌未履职及虚假考勤案(2)
2026-07-10 16:55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6〕第039-2

当事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4T,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4号******号,法定代表人:赵*。

单位在承建的安化县东坪镇南区城埠坪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嫌未落实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失职,本机关于20265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承建的安化县东坪镇南区城埠坪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未落实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失职。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安建移函〔2026〕7号)及配套证据材料(含住建领域违法线索移送表、对杜*的询问笔录1份、对严*的询问笔录1份、对钟*伟的询问笔录1份、空白病假请假条2份、考勤记录3份、监理罚款通知单6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6份、建设单位警告函及处理函2份、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监理单位情况说明1份、施工安全日志13份、施工单位项目任职通知1份、检查表3份、杜*情况说明1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份、社保参保证明2份、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记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住建局移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施工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及施工资质;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赵*)1份,证明涉案公司主体信息、项目中标情况、派驻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对项目负责人杜*管控情况;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李*山)1份,证明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核实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杜*因病请假情况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杜*)1份,证明其脱岗时长、虚假考勤、代签施工资料的事实;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严*)1份,进一步佐证杜*脱岗情况、现场管理分工及公司对项目管控情况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谢*)1份,进一步佐证杜*脱岗情况涉案公司对项目管控情况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钟*伟1份,进一步佐证杜*脱岗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项目施工管理情况

证据: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的程序合法性。

证据:《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项目现场情况;

证据十一:杜*身份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及法定执业资格;

证据十二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回复单复印件、监理通知回复单1份,证明涉案公司项目部对安化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安全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并回复

证据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合同价款、工期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证据十2026年4月30日杜*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两份证明杜*曾于2026年4月30日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吴*及公司负责人赵*提出请假申请

证据十安化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复印件一份、安化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动态心电图总结报告复印件一份、购药记录复印件12份,证明杜*自2021年2月9日起因心脏健康问题开始购药治疗,2026年1月4日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窦性心律,2026年5月12日在安化县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频发性房性早搏并建议进一步治疗并注意休息

证据十杜*履职照片10、柳树塘村安置区施工区域围挡设置及加固情况照片2张,证明杜*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的情况以及柳树塘村安置区施工区域围挡设置情况

证据十: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岗位职责,证明涉案公司制定了关键岗位职责制度

证据十: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职通知》(***〔2026〕4号)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共4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共4、杜康1-3月工资发放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关键岗位人员任命及合法劳动关系;

证据十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共4份,证明涉案公司派驻的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20266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6〕第039-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6039-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落实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失职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涉案项目未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在调查中配合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  7  7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款。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