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 ">,2仿宋_GB2312">安城执罚决字〔,3仿宋_GB2312">202,4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 ">6〕3号
当事人:安化****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8L,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8号安化元畅恒太城*****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4日开始,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8号安化元畅恒太城*****号商铺,室内(KTV)装饰装修施工,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本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装饰装修的安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与安化县****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11月25日进行施工,装修面积413平方米,总工程款33万元整,并已装修完工,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回复函》,证明你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室内(KTV)装饰装修违规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定;
证据二:商铺租赁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不动产权证、设计图纸,证明装修地点、面积、工程合同价款和设计布局情况;
证据三:2025年12月26日对你下发的(安执责停(改)通字(2025)57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要求你在2026年1月26日之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采取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四: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照片说明2份,证明案涉项目的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6年1月23日对邓*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8号安化元畅恒太城*****号商铺室内(KTV)装饰装修施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装修的行为;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室内(KTV)装饰装修进行了复查,发现未停止施工,工程已进入扫尾,许可未办理的事实;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司和股东人员基本信息情况。
2026年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城执罚先告字〔2026〕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城执罚听告字〔2026〕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室内(KTV)装饰装修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
受到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期间,你为了赶工期,抢进度,继续对有关工程施工,存在不服从停工补办手续的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156.1.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补办相关证件。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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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法程度 |
处罚标准 |
备 注 |
|
156.1.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
工程合同价款33万 |
2% |
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