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执罚决字〔2026〕2号
当事人:湖南省紫*******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32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莲城路北、金圆路西**************室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0日开始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建设的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体育馆综合项目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本机关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体育馆综合项目于2025年9月10日开始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案项目用地面积11123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22.87万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住房和建设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涉案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况。
证据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青尹身份证,证明该单位的法人代表代理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林*尹)一份,证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仅为涉案项目代为申报项目的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黄*才)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五:湖南省紫*******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才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人代表代理资格。
证据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涉案项目的用地规模为11123㎡。
证据七: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照片说明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涉案项目的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八: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的事实。
证据九: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结果的事实。
证据十:《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体育综合体项目建设内容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安化县5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审签表》复印件一份、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体育综合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化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土地划拨情况。
证据十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基础施工及足球场地面设施施工协议》复印件一份、《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
证据十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专用回单复印件一份、付款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资金流动情况。
证据十三:湖南省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成立情况。
证据十四: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租用土地的情况。
证据十五:平面布置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项目建筑主体平面布置的情况。
证据十六: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上为涉案项目宣传的视频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涉案项目宣传运营的情况。
证据十七:项目建设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各方对项目实施建设的情况。
证据十八: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复函一份,证明涉案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认可。
2026年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城执罚先告字〔202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城执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涉案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7.2(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情形),应当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柒佰贰拾贰元整并补办相关手续的处罚;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案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56.1.4(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情形),应当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柒拾肆元整并补办相关手续的处罚。
基于当事人同一建设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你单位最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柒佰贰拾贰元整,补办相关手续。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通市管理办局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7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例会审查,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处罚裁量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7.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77.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
处罚基准:可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77.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可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5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56.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裁量
156.1.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免予处罚。
156.1.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内的罚款。
156.1.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内的罚款。
156.1.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