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福镇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镇区长期占用 公共空间的车辆及物品的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5 11:43 信息来源:大福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大福镇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镇区长期占用

公共空间的车辆及物品的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安化县

开始时间:2026-05-15

结束时间:2026-06-15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城镇精细化管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共通行空间畅通,保障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拟定了大福镇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镇区长期占用公共空间的车辆及物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61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至大福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吴新玉,联系电话:0737-7662351,邮箱:1780776750@qq.com,通讯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人民政府301室。

 

附件:关于清理镇区长期占用公共空间的车辆及物品的通告

 

 

 

 

 

大福镇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区长期占用公共空间的车辆及物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城镇精细化管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共通行空间畅通,保障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清理我镇镇区长期占用公共空间的车辆及物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大福镇区主次干道、街小巷、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广场、公园、农贸市场周边、消防通道、人行道及其他公共空间内长期停放的车辆和长期占用公共空间的各类物品。

二、认定标准

(一)“长期停放车辆”认定标准

1.在公共空间连续停放超过30日,车身布满灰尘、轮胎干瘪、部件缺失、号牌不全、无法正常行驶且无人认领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3.非法拼装、改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4.无牌无证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长期占用公共空间物品认定标准

1.在公共停车位、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连续堆放超过7日的各类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废旧家具、建筑材料、杂物、废品、集装箱、活动板房、遮阳棚、广告牌、石墩、地锁、轮胎等;

2.擅自设置的各类障碍物,包括用于圈占公共停车位或阻碍他人通行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期限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凡在上述范围内停放的车辆和堆放的各类占用物品,请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物品所有人自行清理完毕。

2.对在自行清理期限内主动清理完毕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制清理措施

1.2026年6月25日起,对逾期未自行清理的车辆和物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联合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进行拖移、集中存放或清运处置。

2.“长期停放车辆”拖移后,将统一停放至指定停车场,并在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认领公告,认领期限为30日。车辆所有人在认领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大福镇人民政府办理认领手续,并承担车辆拖移费、停车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3.对逾期未自行清理的各类物品,视为无主物品,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清运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物品所有人自行承担。

五、特别提示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公共空间设置地锁、石墩等障碍物圈占停车位,一经发现,立即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罚。

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请广大居民、商户及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理自有车辆及物品,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的城镇环境。

2.欢迎广大群众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3.举报电话:0737-766235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化县大福镇人民政府    

2026年XXX    

 

责任编辑:大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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