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滔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镇容镇貌和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的通 告
滔政通〔2024〕4号
为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着力解决镇容镇貌存在的各类问题,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24年9月2日起,在镇区范围内开展镇容镇貌和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具体通告如下:
一、严禁家禽散养,规范圈养。散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犬等家畜进行拴养(圈养家禽场地不能在滔东社区、滔溪社区整治区域及主干道进行,不能影响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否则将视为无主处理。2024年9月2日之后,在禁止散养区范围内散养和禁止圈养区范围内圈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将由滔溪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巡查人员按规定就地扑杀,不予任何补偿。
二、严禁门店、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临街商户严禁占道经营、擅自设立拱门、私自设棚;严禁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位占道经营等行为;流动摊点经营行为要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要按照划定的停车线有序停放;严禁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逆向停车、不按泊位停车等乱停车行为,保障车辆入位停放、统一朝向、有序停车。
四、严禁乱搭、乱建、乱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城区乱搭亭、篷等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不得侵占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禁止未经批准安装或悬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灯箱、条幅、软体广告或沿街晾晒衣物等,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清理。
五、执法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禁令的各类违规占道行为采取拍摄取证、贴单和现场执法等方式进行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滔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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