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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自然资罚决〔2022〕 3号
当事人:安化县酉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宇,男,汉族,出生于19**年2月1*日,身份证号码430923***********1
公司地址:安化县东坪镇东酉社区一组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9年5月开始擅自动工占用东坪镇酉州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4506平方米(经套合我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有林地10平方米、工矿用地4496平方米)修建厂房及配套设施,2019年9月所有新建的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该宗地符合东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构成了未报县用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及照片;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2年1 月 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自然资罚东告[2022]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06平方米土地;
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对非法占用的4506平方米土地,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126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506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构筑物。并来我局开具罚款缴款通知单,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谌斌 喻俊斌
电 话: 177****7717/177****7666
地 址: 安化县县城南区雪峰湖大道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 1月 1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指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 5号文件附件)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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