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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自然资罚决〔2022〕26号
当事人:益阳市鹏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斌,男,汉族,出生于19**年9月**日,身份证号码为430923***********7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大埠溪六组五组
我局于2022年3 月30 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0年10月开始擅自动工占用东坪镇城西社区大埠溪六组集体土地662平方米(经套合我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采矿用地662平方米)修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符合东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及照片;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2年 5 月 23 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自然资罚东告[2022] 2号),你公司在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14平方米土地,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6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2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390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62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构筑物。并来我局开具罚款缴款通知单,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姚彬、龚勇平
电 话: 136****6737/199****1118
地 址: 安化县东坪镇柏杨路19号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22] 1号)
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中等处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高等处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优等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1—4等为优等、5—8等为高等、9—12等为中等、13—15等为低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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