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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罚决字[2024]第06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吴**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432**********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安化县奎溪镇**********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查明, 2024年9月,安化县奎溪镇*********组村民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奎溪镇银玄村船溪口组(小地名“烟猪凸”)的林木修建房屋。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树,共计检尺杉树树兜19个,合计蓄积6.5445立方米,折算材积4.4503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证据名称) 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旁证询问笔录。
证 明: 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及无证砍伐树木的事实等。
证据二:(证据名称) 当事人的鉴定意见书。
证 明: 当事人砍伐林木的树种、株数、蓄积、材积。
证据三:(证据名称) 勘验检查笔录。
证 明: 当事人砍伐林木的事实、地点等。
证据四:(证据名称) 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安价认定【2024】65号)
证 明: 当事人砍伐的林木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安化市场零售价格。
证据五:(证据名称) 林权证复印件一份。
证 明: 当事人砍伐林木的林地权属证明。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林法[2020]5号)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安价认定【2024】65号)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林法[2020]5号)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吴**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林法[2020]5号)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安价认定【2024】65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于2025年5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30株树木,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零壹拾元整(¥:8010.00) 的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 (账号: 943000010003068888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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