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识相就重罚 21名业主忍气吞声交纳“管理费”——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剖析

来源:原创 作者:安化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5

编者按:今年以来,我市“作风建设大提升、营商环境大优化”活动有序推动,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照“十个不准”纪律要求严肃查办了一批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我们选取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些案例进行剖析,以进一步警示党员干部增强规矩意识,强化令行禁止。欢迎大家在微信留言区参与讨论。今天剖析安化县奎溪监督管理所原所长邓志高违规收取服务费案。




“确实没有想到钱还能退回来,很意外,也很高兴,以后做生意更放心了。非常感谢纪委的同志,为我们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在近期安化县奎溪镇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违规资金清退大会上,该镇某超市老板龚某拿着退还的2000元现金高兴地说道。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2017年3月,邓志高调任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奎溪监督管理所所长。当时,所里的财务“入不敷出”。为了填补缺口,新上任的邓志高决定从管理服务对象身上打主意。


张某在学校旁开了一家批发部,市监所曾多次来店里检查,没有发现问题。2017年底,邓志高打电话给张某,试探性地问道:“奎溪所今年的任务完不成,你给我帮个忙,捡2000元的‘任务’可以吗?”


张某心里一百个不愿意,但想到门店直接受邓志高监管,便不得不按邓志高的要求上交了2000元的“管理费”。


“因为我的店子比较大,邓志高带着吓唬的口气跟我讲,你的店子一旦查出了问题,按正常处罚的话,一般是罚款3000元到50000元。如果我不按他的这个要求交‘管理费’,只怕他们会来找‘茬子’。所以2018年、2019年我又分别交了2000元的‘管理费’,主要还是想保平安。虽然这个钱不多,但是以‘管理费’的名义收我的钱,我心理还是很不服的。”张某无奈地说。如此一来,每年年底向监管所上交“管理费”就成了一个惯例。


但这个惯例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邓志高的话来说,“管理费金额要根据企业和门店的规模来定,大的话就多收一点,小的话就少收一点。”像某小规模山泉水厂2018年就只“赞助”了500元,邓志高也照收不误。


“交了‘管理费’的,在平时的例行检查中,即使有什么违反规定的小问题,只要整改到位,就不对他们进行立案处罚和罚款,这样他们每年也就愿意交了。”邓志高的算盘拨得噼啪响。


但总有一些态度模棱两可的管理对象,想交又不想交,这可怎么办呢?邓志高自然有“高招”。


奎溪某批发部老板回忆说:“从2017年邓志高担任所长以来,他需要烟酒就会给我打电话,一般都是挂账。2019年1月,邓志高到店子里来结账,账上登记的是2400元左右的烟酒,他却对我讲,一年抵2000元钱‘管理费’,另付你400元现金,把账销了。2019年他总共拿了3100元的商品物资,第二年元月,他到我店里结账时拿出手机扫了一下店里的收费二维码,告诉我账已结清,动身就走。我看了一下手机提示,发现只收到1100元,他的意思是又要抵我2000元的‘管理费’。因为这是每年的惯例,我也不敢得罪他,只好忍着没讲多话。”


对于比较“配合”的管理对象,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论大小,邓志高都会按“规矩”只出具整改问题清单,不进行任何处罚。而对于不“配合”、不交“管理费”的管理对象,邓志高就不是这个态度了。


奎溪某超市2017年向市监所交了2000元“管理费”,2017年该超市没有被处罚。2018年该超市没有交“管理费”,邓志高翻脸就不认人了,市监所检查出该超市所销售的墨鱼福尔马林超标,便开出了20000元的罚单,超市老板只好自认倒霉。


另外一位从来没有交过“管理费”的某酒店老板龚某因卫生许可证快过期了,来到市监所找邓志高办证。邓志高看了一下证件,说道:“没过期没必要来办。”等卫生许可证到时期再来办理时,邓志高却说:“证件都过期了,想换证,要交钱。”这就是要交“罚款”的意思了。无奈之下,龚某只好交了2000元“罚款”才将卫生许可证办下来。


以公家的名义收取“管理费”是一回事,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收取业务回扣和“交通补助费”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三年来,邓志高通过介绍服务对象到打印店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收取打印店业务回扣2000元;利用外出检查的机会,在单位已经报销车费的情况下,向服务对象收取所谓的“交通费”8次,共计1600元。


邓志高的行为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今年4月17日,安化县纪委监委收到了奎溪市监所存在乱收费等问题的举报后,启动片区协作,重拳出击、快查快办,迅速查清了事实真相。5月21日,县纪委监委和县市监局在奎溪镇召开清退大会,将邓志高违规收取的25058元“管理费”退还到21名经营业主手中。邓志高被免职并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披着“为单位增加经费收入”的“遮羞布”,行破坏营商环境、侵害群众利益之实,邓志高案查处后,在当地引起热烈反响,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我市“作风建设大提升、营商环境大优化”活动“十个不准”解读第四条规定:严格规范检查收费行为,无法定事由不准对企业实施检查,或向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第五条规定:依法严格行使监管执法权力,对企业执法必须规范、慎重,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邓志高向管理对象乱收费、乱摊派、选择性执法等行为与这些规定格格不入,受到举报和查处,是咎由自取。


该案的发生也充分暴露了个别党员干部对市委、市政府整治营商环境的部署仍然存在思想上认识不足,行动上侥幸任性的问题,反映了行业管理部署重视不够、疏于管理的问题。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加大查处曝光力度,打造过硬的干部队伍,让市委市政府放心、让市场主体放心、让人民群众放心,营造“亲”“清”政商关系,让益阳的营商环境清朗起来。(来源:清风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