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详细信息
| 已公开内容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
| 公开主体 | 乡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
| 已公开内容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
| 公开主体 | 乡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