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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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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卫生健康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公开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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