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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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事务发〔2023〕22号
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 《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心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2023年4月25日
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安化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安办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 第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由城南区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委托代理财务。 第四条 坚持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村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居)民委员会,区事务中心不集中、不平调。村级债权、债务仍由各村(社区)享有和承担。村级财务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核算,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统一报账程序、统一报账时间、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条 接受区事务中心财政所对村账代理工作及村级财务业务培训与指导工作。 接受区事务中心社会工作办公室对村级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会计核算、收益分配等指导工作。 第六条 区事务中心是村账代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村级账务代理业务由区财政所管理。由区财政所长兼任代理中心主任。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村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 村级财务管理各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岗位,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会计和出纳岗位各一名,不得兼任;各村(居)民委员会设一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能;报账员由村级组织推选,不得随意变动,村支书、村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报账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由中共党员担任,村支“两委”成员(纪检委员除外)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严格规范村级财务收入行为。 第十条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财政非专项补助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集体资源发包及上交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属于村级所有的收入。 第十一条 村级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出让、承包、租赁(含门面出租)、借款、贷款等所有收入要有会议记录和合同等依据作为附件。所有村级收入必须按规定缴入村级资金基本账户。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出具正规财政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或用白条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级审批: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含往来款项),注明用途并签字。在证明人签字后,由村监督委员会成员(3—5人)审核签字盖章,再交由村支书(主任)签字审批,最后交排名第一的联村(社区)领导和代管中心主任签字审核,方可支出。单笔开支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支出,报账时须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必须要有联村(社区)领导或者驻村(社区)干部的签字确认。 (二)报账流程:严格村级经费(含往来款项)支出审批及报账程序,各村(社区)要统一使用区代理中心编制的《城南区 社区(村)经费报销单》。村级审批要坚持村级分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具体支出审批、报账流程是:经手人→证明人→报账员→村(居)委财务监督小组→联村(社区)领导或驻村(社区)干部→村支书(主任)。即:支出(含往来款项)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及附件并注明用途,原始凭证及附件上必须同时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报账员根据经手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审核无误后填制“城南区 社区(村)经费报销单”,并按报账时段进行编号后,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级纪检员监督检查并签字盖章,再由联村(社区)领导或驻村(社区)干部签字,再由村支书(主任)审批签字,最后由报账员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中心申请报账。 (三)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和要素完整性的审核。凡审签程序不到位、手续不完备、票据不合规、内容不合理的支出,报账员应当拒绝报账,村账代理有权拒绝付款、入账。 (四)村上收入入账时需提供正规的村级财务收据和银行进账单,严禁现金入账。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农村综合改革后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县核定拨付给村级的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用于村(社区)干部补贴、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村级办公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六条 村(社区)干部补贴由基本报酬、绩效补贴、其他工资组成。具体标准按有关部门关于村(社区)干部待遇和村级公用经费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村(社区)、组干部、村(居)民议事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误工补贴。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报区事务中心审核后执行。村(居)支两委成员在正常工作日不得发放误工补贴,法定节假日按实际误工天数计发误工补贴;村(社区)组干部、村(居)民议事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实际误工天数计发误工补贴,标准由村(居)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但不能超过150元/天,且不得重复发放。各村(社区)明确一名村(居)支两委成员负责误工登记,明确一名监督委员会成员负责监督,由村级纪检员负责审核把关。经费来源由村级自行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公用经费支出须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可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具体标准由区事务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经费包干后不得再报销相关经费。 (一)通讯费:村支书(村主任)按不超过1200元/人/年标准包干,其他村(社区)干部按不超过960元/人/年的标准包干。 (二)交通费:村(社区)干部在本区范围内的公务交通费,可按年人平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实行交通费补助包干制,各村(社区)根据实际,在核定的包干经费中自行统筹调节安排。领取交通费后不得再另报车票、汽油等费用,除防洪抢险、处理应急事件、区外出差等特殊情况经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同意后可租车外,其余情况一律不得租车。 (三)差旅费:因公出差产生的乘车费、住宿费等参照县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据实报销,报销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四)会议经费:村(社区)内召开的各种会议,须经村(居)支两委同意,凭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列支会议经费。对上级决定在本村召开的现场会等各类会议,原则上只能提供会议场所,不得开支任何费用。 (五)学习培训费:参加上级培训经区事务中心同意后,凭上级培训通知及相关票据报销培训费。 (六)报刊费:只征订党报党刊,且费用每年必须控制在1000元以内。 (七)其他费用:在职村(社区)干部可报销每人每年300元的综治保险费,按组织部相关规定每年给村(社区)干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一)村级行政管理实行零招待。严禁用公款吃喝、公款送礼,严禁村与村之间、村与其他单位相互宴请,严禁公款招待各级下村人员。必要时可为各级下村人员提供就餐条件,并据实收取就餐费用。 (二)严禁违规发放各类补助补贴。 (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按争资比例拿提成。 (四)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非出纳人员不准经管现金。区村账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盘库一次。 第二十一条 执行村级备用金制度。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状况和路程远近,由代理中心确定5000元以内的备用金。用于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村(社区)干部个人的其他支出、外部个人的劳务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现金、费用结算起点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和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严禁村级报账员用白条及非报销凭证抵库,收取的现金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级资金基本账户。现金收取范围包括:个人还款、赔偿款、村民自筹资金、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堵塞因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报账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及时报账。严禁村级报账员用白条、过期票据及非报销凭证等抵库,收取的现金要及时足额缴入区村代理中心规定的账户。不得坐支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私存。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政票据管理。村级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区财政所专人统一领用,村级组织需要使用时按规定实行代开,不得向村级组织发放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财政票据使用制度。 村级财政票据管理包括财政票据的领用、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财政所明确专人、专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使用的收据必须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票据检查。区财政所定期对财政票据进行自查,按期到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进行票据年检,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在银行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由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除用备用金支付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必须实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 村级基本账户在银行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村支书(主任)和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或出纳的私章等印鉴,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做到分人分印管理,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鉴,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村级公章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使用印章时由村(社区)主要领导同意,并在所需盖章的文书签署意见,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村级纪检员)保管、使用,严禁村(居)支两委成员及其他人员保管、使用。 第二十八条 村级基本账户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进行支付,支票由代理中心出纳专管,不得外借,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专项拨款、征地补偿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前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方案,重大事项应提交村(居)民议事会讨论。事项终结时,应及时办理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八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项目的安排,应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事务中心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工程预算,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工程预算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包括筹集项目资金,确定采购方式,选择施工方,签订合同,跟踪项目进度和质量,动态公示项目情况。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按项目分别建立资金台账,整理归档项目信息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村级纪检员、施工方共同参与,并签字确定,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同时项目验收必须有相关部门参与人签字。 所有工程预算、结算须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级纪检员把关审核;工程预算、决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 (一)自建项目工程款须凭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原材料发票、用工人员工资表报账。 (二)承包建设项目工程款须凭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建设发票等资料报账。 (三)所有报账资料和付款凭证必须真实、合规,不得使用虚假发票报账。 (四)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30%。工程竣工后,须及时结账。 第九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中心设立1个村级会计核算账套,分村进行核算。 各村(社区)设现金日记账、收入支出、资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等辅助明细账,并及时与代理中心对账。 第三十五条 一级会计科目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规定的科目设置,二级以下会计科目由县财政部门统一设置,代理中心可以增加三级及三级以下会计核算科目。会计核算必须实行电算化、网络化,按《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电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会计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反映的经济内容必须有效、完整,手续齐全。已入账的原始凭证要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证明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名称。 第三十六条 实行村级报账员按季度报账制度,业务量大的村(社区)根据需要可按月报账。每年一、二、三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代理中心报账,第四季度财务账目在12月20日前结清,不得跨年度结账。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台账,做到底数清楚。债权核销要经村(居)支两委集体研究,交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向村民公布,报区财政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级组织举债。除借债还债、债权人换据和转移性债务外,必须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举债发放福利补贴、购置非生产性办公设备。 第三十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积极消赤减债,采取清收消债、降息减债、盘活偿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方式,逐年化解债务。 第四十条 村级组织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借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四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各村(社区)每年年终由报账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及时填制固定资产清理表,对账实不符的问题,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及时调整账面余额。 第四十三条 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含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购买办公用品和添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用具、被服、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必须、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结合村级实际情况,分为以下种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二)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认定为固定资产。 (三)报账员和一名便民服务员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和耗材的采购、保管、发放领用和登记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四)添置(含维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居)支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自行购置;购置金额在5000以上的,经村(居)支两委集体研究、村(居)民议事会决定后,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采购,凡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根据发票、调拨单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重大资产处置须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村级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村(居)支两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后作出处理决定;损毁、丢失固定资产5000元以上的,处理意见还必须村(居)民议事会同意,报区财政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茶场、林场、耕地、荒山、荒滩、塘坝、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及出让,方案必须经村(居)民议事会集体讨论,群众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方案公示后,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租赁、受让方。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标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以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将村级财务收支逐项逐笔如实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支出。包括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社区)干部报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各项投资、其他资产等。 (四)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各项借款等。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等。 (六)年终收支决算、资产负债表、往来明细表等。 (七)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开办法。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拓展线上公开和线下公开渠道,除利用公开栏公开外,应按季在“互联网+监督”平台上全面公开村级的每笔收入、支出及发票凭证,按季度在党员组长会上通报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还可采用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听证会、印发村级财务公开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五十条 公开时间。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专项事务和群众要求公布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布;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五十一条 公开程序。财务公开信息资料由代理中心定期打印,经区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签字,村财务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报账员确认签字后方可公开。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级财务资料实行纸质档案和介质档案双重管理。对各种财政、财务、会计、惠农补贴等资料定期收集整理,以村级经济组织为单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由代理中心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代理中心出纳员不得保管档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有关单位需查阅、借阅、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注明查阅内容,履行查(借)阅手续,经区财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查阅人不得擅自带走档案资料,谨防档案资料丢失。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做任何记录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已装订好的财务档案资料。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分类,按《会计法》规定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业务主管人员严格审核,提出意见,编造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和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派专人监督,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详细登记。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区事务中心要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各村(社区)开展一次以上村级财务专项检查。区机关纪委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五条 接受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村级财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村级负责人因辞职、免职、撤职或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应在一周内由区事务中心安排人员对其任期内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六条 明确监督检查重点。要将村级民主决策、财务审批制度执行和公示公开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坚决查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上级纪检、财政、审计和群众的监督。各村(社区)要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员3-5名,其中设主任(村级纪检员)1名、委员2-4名,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支两委其他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审查所有村级收支业务;督促完成财务公开、公示工作。 (二)监督审查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和公务采购全过程,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确定、项目预算、实施方案、采购方式、施工方选择、合同签订、工程质量、项目进度、项目公示、竣工验收、财务结算等。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责令辞职或按程序进行罢免。 第五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公职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村(居)委或支委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社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村(居)支两委成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区事务中心可以酌情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应责令辞职或按程序罢免。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涉及到的内容,以上级文件、制度及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财政所和社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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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财政预决算 | ||
| 一级事项 | 财政预决算 | 二级事项 | 部门决算 |
| 公开时限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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