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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
2.因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等原因需要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建设的区域基础设施、区域公用
设施、特殊用地项目、采矿、水库、电站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
3.化工、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项目;
4.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地下文物埋藏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用地的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2.项目各拟选址方案的基本情况。
3.各拟选址方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性分析,以及与历史文化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资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的关系。
4.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出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5.用地定额标准符合性分析,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用地定额标准或者超出用地定额标准的,作节地评价;
6.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作项目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
7.推荐选址的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工作开展情况。
8.结论与建议:对推荐选址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研究结论,提出按推荐选址方案进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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