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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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3000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对象

申请单位/个人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许可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提出申请;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县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扫描、初审--业务股室审核--局领导审批--窗口办结。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县政务中心窗口管理股:0737-7821650

业务咨询电话

0737-7223737

申请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

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

3

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

4

国土测绘报告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用地)

6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乡规划
一级事项 规划许可 二级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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