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路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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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发〔2022〕40号 中共马路镇委员会 马路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路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马路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马路镇委员会 马路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马路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湖南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全面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提升居民自建房整体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动员,认真传达、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动员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形成浓厚工作氛围。镇党政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要利用公众号等媒体,电子屏、网格群、村村响等平台,宣传车、横幅标语、小喇叭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户户知晓、人人皆知。 (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 1.排查范围。全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突出以下重点区域: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河湖渠塘沿线、镇区(集镇)、拆迁安置区、景区和学校、医院、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聚焦七类重点房屋: (1)用作宾馆酒店、网吧茶馆(棋牌室)、商场市场、娱乐场所、体育场地、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性自建房; (2)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经营性自建房; (3)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危房; (4)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 (5)擅自加层、夹层、加大门窗洞口、改变破坏承重结构等改扩建的房屋; (6)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的房屋; (7)切坡建房,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房屋(以下简称重点对象)。 2.排查时间 (1)6月20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2)8月31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3.排查方式。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主动自查。村(社区)组织全面排查,镇整治办组织随机抽查,专家技术组组织实地核查,必须做到不漏一户一栋,完成信息采集和建立台账,并对房屋安全性进行初步评估。 (1)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自行积极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主动向所在地的村(社区)报告。 (2)在排查中,村(社区)应充分组织各种工作力量,开展全面排查,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对重点地区排查要做到不漏一户一栋,并对房屋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和初步鉴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采取相关的应急整改措施。 (3)在抽查中,镇整治办对各村(社区)建立的自建房资料台账进行抽查,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村(社区)应重新排查。 (4)技术专家组根据县整治办的安排和乡镇的申请,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专家技术意见,对确需启动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责成产权人(使用人)完成房屋安全鉴定。 4.信息完善和核查。根据排查评估情况,各村(社区)要将新采集的信息及隐患情况,录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管理平台”。镇整治办在建立的台账中抽取不低于10%的隐患排查信息与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三)加大整治力度,强化分类处置 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的工作机制,建立居民自建房台帐(数据库)、危险房屋台帐(隐患库),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销号,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法采取“改、停、封、拆”的措施分类处置,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1.明确整治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产权人(使用人、经营人)承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村(社区)承担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2.实行分类整治 (1)城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经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 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人民政府向产权人(使用人、经营人)下达暂停经营、停止营业、限期整改的通知;违规加层、扩改建等房屋用于出租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 ②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经营人下达暂停经营、停止营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③由乡镇或主管单位责成产权人(使用人或经营人)聘请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 ④鉴定意见认定无法加固补强,但通过采取清人、封房措施,不会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限期拆除。 ⑤鉴定意见认定可以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经营人)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实施加固修复,恢复原状。 ⑥改变使用功能用作人员聚集性经营场所的,整改后还需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⑦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由相关单位采取暂停供水、供电、供气等措施,依法强制封闭关停。 ⑧对于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自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坚决予以查处,按“封停违建部位,依法立案处罚,完成三方鉴定,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相关手续,申请验收解封”的程序执行。对存在重大整体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依法予以整体封闭。 ⑨对暂无条件采取工程措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设置围挡,设立警示标识、明确责任人员等管理措施。 (2)农村房屋 经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经营性房屋(如小卖部、商店商铺、农家乐、民宿、饭店等人员聚集性较多的农村房屋): 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镇市监所、派出所等部门向产权人(使用人、经营人)下达暂停经营、停止营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②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经营人下达暂停经营、停止营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③由产权人(使用人、经营人)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④对暂无条件采取工程措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设置围挡,设立警示标识、明确责任人员等管理措施,切实做到“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经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非经营性房屋: ①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由乡镇申报纳入危改项目库。 ②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要动员产权人(使用人)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③长期闲置、随时可能坍塌或无法加固补强的空心房(含原村级小学校舍等)、老宅要动员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拆除。 ④对暂无条件采取工程措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设置围挡,设立警示标识、明确并公示责任人员等管理措施。 对于农村“空心房”“闲置房”“一户多宅”的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摸排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按有关政策执行到位。 3.整治时限要求 (1)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实施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完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2)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消除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6月底前,基本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 (四)强化依法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1.加大执法力度,重拳打非治违。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构建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强化长效监管,杜绝新增隐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镇中心校、派出所、文化站、卫生院、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规范审核审批,强化源头治理,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常态化监管。具体明确如下: ①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建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工程; ②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不得向非法建筑物或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不合格的生活生产经营场所供水、供电、供气; ③市监所不得为在非法建筑物或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不合格的建筑物中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④田长办不得为非法建筑物或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不合格的生活生产经营场所办理不动产登记; 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不得为非法建筑物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场所组织进行联合验收; ⑥派出所不得为在非法建筑物或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不合格的建筑物中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备案登记; (五)巩固排查成果,全面举一反三 1.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原以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成果、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普查的成果和数据,全面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精准把握排查此次整治范围、工作重点及时间节点,并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湖南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中补录完善。 2.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直(属)各部门要对自有公房、单位家属小区,参照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承担主体责任,同步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台账清单,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属地镇整治办。 3.镇直(属)相关部门要同步部署推动城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城镇燃气、城镇环卫、城镇排污等市政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掌握存在的风险隐患点,建立隐患台账和责任、措施清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指导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制定城镇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负责从严组织生产经营场所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汇总全镇排查整治情况并向党委政府和县住建局报告。 (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职责,对督导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县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负责对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处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 (三)田长办公室:负责居民房屋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规范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规划用地手续;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地、未批先建的行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违规审批农村宅基地的行为。 (四)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所有移民安置小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镇区违法建设及扩改建行为进行排查,并依法分类处置;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已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对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中生产经营的,责令经营者更换经营场所,拒不更换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办理证照的经营者,加大现场检查和核实,对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改建扩建无合法手续的,均不得颁发营业执照,负责对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公共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七)派出所:负责居民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从严把关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发放;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行为。 (八)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对全镇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九)云台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景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中心校: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培训机构的房屋及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对进镇(集镇)学生的租赁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一)中心卫生院:负责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含民办医疗机构)的房屋建筑及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场所及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马路分中心:负责对全镇住保系统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四)各银行:负责对本系统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五)国有资产办公室:负责对除政府所有办公场所外属政府资产的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六)财政所:负责对政府所有办公场所(除公租房外)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经费。 镇直(属)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网络、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停止违法违规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的供网、供水、供电、供气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党委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分管住建工作的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务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办公,办公地点设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建立“主要领导一月一调度,分管领导一周一会商,办公室一日一汇总”的工作机制。联系各村(社区)和分管部门的党政领导要加强督查督导,指导联系的村(社区)和分管部门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村(社区)、镇直(属)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要对标对表建立工作专班,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落实。 (二)加强要素保障。党委政府要强化要素保障,妥善安排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车辆,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要组织动员行业、企业相关人员和乡村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村组干部、联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的积极性,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镇村两级要成立专业技术团队,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指导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鼓励通过加固改造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没有建房意愿重点对象和自筹资金、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在全镇营造支持参与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执纪问责。镇纪委要会同党政办、党建办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查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全镇通报;对排查不实、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参与建设、违规参与经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重从快从严处理。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村(社区)、镇属(属)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经营性房屋台帐、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台帐、整改落实情况台帐,并认真填写《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附件2)、《安化县危险房屋问题、责任、措施清单表》(附件3)和《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4),其中《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经村党支部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每周向镇整治办报送,其他表格按镇整治办要求报送。 附件:1.《马路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2.《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 3.《安化县危险房屋问题、责任、措施清单表》 4.《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 马路镇党政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印发 附件1 马路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 行动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湖南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党委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8月31日前,以“四性”为核心[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突出完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攻坚(2022年5月25日前) 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工作,全面完成各村(社区)、产权人(使用人)动员部署工作。镇级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专班,提供排查整治工作技术力量支持;按照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工作手册,组织全镇各相关单位、各村(社区)排查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摸底排查攻坚(2022年6月20日前) 1.全面普查摸底。各村(社区)要逐户发动业主自查,并依据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开展普查。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要抽调干部、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帮助村(社区)开展普查工作,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实现居民自建房排查全覆盖,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镇直(属)各部门单位要对自有公房、单位家属小区,参照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要求,全面承担主体责任,同步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台账清单,相关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镇整治办。6月20日前,各村(社区)、镇直(属)各部门单位要全面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认真排查核准。村(社区)要边摸底排查边整理信息数据,建立居民自建房台帐(数据库)、经营性自建房台帐(数据库)、危险房屋台帐(隐患库),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销号,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镇整治办要及时进行“回头看”排查,核准、补录和修正房屋安全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栋。6月20日前,各村(社区)、镇直(属)各部门单位要全面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民自建房的数据复核工作。 3.严格评估鉴定。6月20日前,各村(社区)要动员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有关信息,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报告;镇整治办要基本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各村(社区)、镇直(属)各部门单位要完成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为集中分类整治提供依裾。 (三)集中整治攻坚(2022年8月31日前) 1.分类彻底整改。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聚焦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河湖渠塘沿线、镇区、拆迁安置区、景区和学校、医院、市场等重点区域,聚焦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聚焦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采取“改、停、封、拆”的措施分类处置,按照“立行立改规范一批(必改),暂停经营整顿一批(必停),停止使用封闭一批(必封),强化执法拆除一批(必拆)”的要求,加大整治力度。 2.分级抽查验收。坚持边整改边自查边抽查、确保工作质量。镇整治办必须对村(社区)上报的疑似安全隐患房屋逐栋排查到位,必须对各村(社区)建立的经营性自建房资料台账进行复查,复查比例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合格率低于95%的村(社区)应重新普查。技术专家组根据县整治办的安排和乡镇的申请,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专家技术意见,对确需启动第三方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的,由镇整治办责成产权人(使用人)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根据排查评估情况,各村(社区)要将新采集的信息及隐患情况录入“湖南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管理平台”,并及时修正。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引导到位。各村(社区)、镇直(属)各部门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认真传达、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动员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形成浓厚工作氛围。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力推动,凝聚整治共识。镇党政办公室要利用网络、公众号等媒体,电子屏、网格群、村村响等平台,宣传车、横幅标语、小喇叭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户户知晓、人人皆知。 (二)落实责任到位。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落实,带头研究解决居民自建房整治重点难点问题。要强化工作保障,迅速成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保障充足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力量。要强化工作调度,每日调度推进情况,每周上报居民自建房整治情况。要强化工作统筹,同步分级分类做好涉及房屋质量安全的群众投诉信访工作,避免引发群体上访和负面舆情。要严格落实排查整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措施,严防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 (三)跟踪督导到位。镇纪委要联合镇整治办等部门严格督导问责,加强对百日攻坚行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摸底排查、评估鉴定、集中整治等情况的全链条督导检查。从6月份起,每月对各村(社区)、镇直(属)各部门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和质量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向全镇通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动员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对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重大风险隐患底数不清、管控不力,整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督导相关村(社区)、镇直(属)各部门单位迅速返工并严肃追责,确保精准排查、精准鉴定、精准整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存量,坚决遏制安全隐患增量。 附件2
填报人(至少2人签字): 产权人(使用人)签字: 技术专家签字: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 调查时间:
附件4 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2022 年 月第 次报) 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每次填报为累计数,单位统一为栋;2.县市区、乡镇(街道)参照本表制定汇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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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规划计划 | 二级事项 | 年度计划 |
| 公开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 公开主体 | 马路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 公开层级3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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