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代表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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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代表意见和采纳情况 一、李强(政协委员): 1.第一章第六条,租赁补贴应当通过“一卡通”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改为租赁补贴应当通过打卡形式按季度或年底发放。(未采纳) 理由:符合公共租赁补贴申请人员可开通农村商业银行卡并携带身份证到当地财政所开通“一卡通”即可打卡到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第十六条规定,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2.公示初审、复审环节完成后均应公示改为初审、复审环节完成后均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四)公示) 二、林青尹(人大代表): 1.建议对社区工作人员业务进行培训。(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一)受理) 2.第四章第十八条建议将特困移民纳入优先分配对象。(未采纳) 理由:《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对象主要针对优抚对象、伤病残疾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特殊群体,特困移民对象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享受同等政策。 3.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建议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5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改为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未采纳) 理由:《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动态调整基本与租赁期限一致。 三、倩烦钦蛉褐诖恚� 无意见。 四、夏丽(平口镇群众代表): 无意见。 五、蒋惠秋(东坪镇群众代表): 无意见。 六、王子监(东坪镇人民政府代表): 1.建议明确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条) 七、夏志群(平口镇人民政府代表): 1.符合条件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人员改为符合条件的乡镇等基层工作人员。(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 2.第二章第九条(四)危房改造的范围更应细化。(未采纳) 理由:在实际工作中,在资格认定过程中,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如新建、改建和享受危房改造补贴等会区别对待。 八、陆遥(梅城镇人民政府代表): 1.删除且不得同时拥有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 2.第四章第二十条(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改为参加选房因无正当理由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未采纳) 理由:参照《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改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4.第六章第三十二条(一)1.2倍计收租金,既然为闲置,为何还高于原租金,建议删除。(未采纳) 理由:按公租房标准1.2倍计收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水平。同时申请对象不受公租房申请条件限制。 九、夏巍(人大代表): 1.盘活与处置等管理改成等事项。(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 2.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情况改成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落实/执行)。(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3.顺序调整改成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五条) 4.第二章第八条本地城镇低收入改成本地城镇低收入人群,符合本地准入条件改成符合本地准入条件人群,基层工作人员纳入改为基层人员应纳入。(未采纳) 理由: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表述。 5.含放在五年的后面。(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一) 6.收入、资产后面加证明。(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 十、曹新林(政协委员): 1.第二章第九条(一)户型小,无法满足几代人共同居住无标准明确。(未采纳) 理由:安化县公租房单套面积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第九条规定进行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同时《实施细则》已明确成年子女或已婚子女或父母可单独申请。 2.住保租赁补贴无标准明确。(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六条) 3.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租金动态调整进一步明确。(未采纳) 理由:租金执行动态调整在《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已明确。同时,经县发改局价格成本调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执行。 4.实行行为惩戒需进一步明确。(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十一、刘凌云(东坪镇城西社区代表): 无意见。 十二、李政文(法律代表): 1.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为逾期不退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已采纳,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十三、杨柳(东坪镇民主社区代表)� 无意见。 十四、谌向云(东坪镇泥埠桥社区代表): 无意见。 十五、刘尚夫(政协委员): 无意见。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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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重大决策 | 二级事项 | 决策会议公开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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