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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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实现县域内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为了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适当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鼓励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市场有效解决基本居住需求,更好地发挥租赁补贴在住房保障中的“补位”作用,形成“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的可持续住房保障机制,同时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类保障,精准高效、便民利民,应保尽保、该退尽退。 三、组织保障 为方便开展日常工作,成立安化县租赁住房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成员如下:组长,黄先保;常务副组长,姚繁荣;副组长,夏征宇;成员,安化县住房保障中心各股室、分中心负责人,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县直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工作专班由黄先保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姚繁荣兼任办公室主任。上述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接替人员自然递补。 四、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经部门联审合格的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补贴保障方式。 (一)申请对象 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经部门联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原则上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受户型(户型小,无法满足几代同堂共同居住)限制,成年子女、已婚子女或父母可单独申请; (2)申请人须具有本地城镇居民户口,在申请地所在城镇租房或借住; (3)在申请地城镇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不列入自有住房; (4)家庭资产符合以下规定:无私有非营运小车或者非营运小车价格在12万元(含)以内;无工商内资主体登记信息或者有工商内资主体登记信息但实有注册资金在15万元(含)以内的;未享受过危房改造、易地安置、移民避险解困等。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五年(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有社保缴纳登记; (3)家庭住房、租房(借住)情况、资产等与本方案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规定一致; (4)收入等不受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所规定的收入条件限制,诚信填写,但不得虚报瞒报;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在申请地城镇范围内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地址需在申请地城镇范围内; (2)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收入、住房、租房(借住)情况、资产等与本方案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规定一致。 4.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县重点扶持的困难运动员家庭等,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但其他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后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士父母关爱工作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33号)文件精神,着力改善住房条件。烈士父母在稳定工作,生活地无自有住房,经审核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对烈士父母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保障对象同类标准的1.5倍发放。 (二)收入认定 1.城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标准为本县城镇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以县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区或用人单位应核实申请家庭人员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真实性。 3.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申请对象提供的且经就业单位盖章确认的真实有效工资证明、收入明细和银行流水来进行界定。 (三)其他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或因水灾、火灾、拆迁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2年限制。 五、申请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通过“湘易办APP”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复审通过后,申请人员须向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进行备案,由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统一按季度根据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员名单。未经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备案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一)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受理 网上复审通过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县托管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单位等下岗职工的,需由县托管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签字予以核实。 1.凡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一户一档”形式建立了住房保障档案并通过网上复审的对象,如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没有发生变化,不需重新提供申请资料,只需社区或单位将其纳入住房保障清单;如其家庭情况(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已发生变化,应如实申报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2.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就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资产、租房合同等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核实。 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经过调查核实无误后,在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4.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资料移交相应行政辖区内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中心。 (二)各乡镇分中心初审 各乡镇分中心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初审人员,严格按“谁报送谁负责”原则,把好初审关。 1.乡镇分中心收到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报送的补贴申请名单和相关资料后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资产、租房合同等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所在分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2.乡镇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资料移交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乡镇分中心移送的申请材料组织部门联审。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并公示登记结果,公示期7天。 (四)发放 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各乡镇分中心将核准后的名单录入阳光审批平台并通过县财政局一卡通系统直接打卡到户。 六、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月; (二)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实施梯度补贴,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6元/月•平方米、5元/月•平方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租赁补贴月补贴金额=家庭补贴标准×家庭人数×人均保障面积。县城以外其他乡镇参照县城同类人员标准的70%发放。 七、资金拨付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经乡镇分中心上报的初审通过的合格名单,经动态联审并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阳光审批“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补贴资金从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从县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补充,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完成后结余的租赁补贴专项资金自动转入租赁住房专项账户,用于弥补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 八、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按季度主动申报家庭经济、财产等情况。社区或用人单位必须入户核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的领取资格,特别是收入、资产等情况的调查核实以及家庭成员的异动情况,严禁将已死亡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套取补贴资金。社区或用人单位将已核实的符合条件名单按规定程序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补贴档次;经核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当季停止发放补贴。 设立最长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补贴发放原则上为3年。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间仍未进行实物配租的,3年到期后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九、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本县其他安居(租房、购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 (二)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在分配公租房的次季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已经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失信黑名单台账。 (四)设立公租房管理举报投诉渠道。县住保中心投诉举报热线:0737-7291469,政务服务投诉举报电话:0737-7865110,投诉邮箱:41906514@qq.com。 十、有关要求 (一)该项工作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地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所属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落实该项工作。 (二)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核定金额发放,直接打入申请家庭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对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要取消其享受资格。对已经取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限时退还。对于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工作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应免予问责追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五)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为公租房的两种不同享受方式,申请实物配租的对象,其准入条件(包括收入、资产等界定)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7日 附件1: 安化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月标准
附件2: 安化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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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配给管理 | 二级事项 | 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审批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 公开主体 |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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