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6年度住房租赁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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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各乡镇分中心、社区、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经部门联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日常受理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须通过“湘易办APP”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复审通过后,申请人员须向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备案,由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统一按季度根据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员名单报送至县住保中心乡镇分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未经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备案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对接办公室:县住保中心1003办公室。租赁补贴的受理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机制,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同时实行集中备案制,由社区、用人单位按季度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轮候对象上报县住保中心复核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集中备案管理
四、申请条件 (一)住房租赁补贴,必须由申请家庭积极主动提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为申请所在地常住居民,以小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原则上包括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2.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城镇低保家庭和城镇特困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认定或以社区、用人单位调查核定。 3.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申请所在地无房(包含农村宅基地),同时在市场上(申请所在地城镇区域范围内)租赁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5.长期居住在城镇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地以外区域有宅基地或私有房屋,视为异地有房,原则上可以同等享受公租房相关政策,但必须出具经相关职能部门盖章确认“情况属实”的不动产情况说明、房屋照片等相关资料。若提供的佐证资料明显超出收入范围的,不纳入轮候范围并取消其保障资格。 6.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拥有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上(有多套房屋的累加)自有住房且与父母实际居住的。 3.申请人父母在申请所在地拥有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上(有多套房屋的累加)自有住房且与子女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出售或者转让过房屋的(遭受重大疾病或灾难除外)。 5.申请家庭拥有营业性房产(歇业或未使用等情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申请家庭拥有内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且实有注册资本超过15万元的,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登记且购车款超过12万元的。 6.申请家庭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安置、移民避险安置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盖章确认其危房改造后仍无法居住的,可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7.在申请地以外区域有宅基地或私有房屋,未出具经相关职能部门盖章确认“情况属实”的不动产情况说明、房屋照片等相关资料的。 8.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离婚需附小孩归属的证明); 3.家庭收入的核查,按实际做好分类统计:低收入(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户)和中等偏下收入。 4.家庭住房信息的核查:经社区、用人单位核准的2026年度租房合同或借住证明,借住证明需由社区、用人单位盖章核实确认。 5.一卡通账号(要求以申请对象身份证开户,并且将账户信息与开户对象的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二)其他材料 1.已成年子女纳入保障人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资产证明等。 2.申请人父母纳入保障人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长期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其他子女的住房状况证明。 3.新就业对象要求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五年之内,另需提供全日制学校毕业证、就业单位聘任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4.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另需提供劳务合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六、审核程序 (一)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受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县托管企业、单位等下岗职工的,需由县托管企业、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核实。 1.凡在县住房保障部门以“一户一档”形式建立了住房保障档案的对象,如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没有发生变化,不需重新提供申请资料,只需社区或单位将其纳入住房保障清单;如其家庭情况(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已发生变化,应如实申报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2.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就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资产、租房合同等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核实。 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经过调查核实无误后,在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4.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资料移交相应行政辖区内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乡镇分中心。 (二)各乡镇分中心初审 各乡镇分中心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初审人员,严格按谁报送谁负责原则,把好初审关。 1.乡镇分中心收到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报送的补贴申请名单和相关资料后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资产、租房合同等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所在分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2.乡镇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资料移交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1.复审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乡镇分中心移送的申请材料组织部门联审。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并公示登记结果,公示期7天。 2.抽查。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开展入户调查。 3.补贴发放。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各乡镇分中心将核准后的名单录入阳光审批平台并通过县财政局一卡通系统直接打卡到户。 七、其他事项 (一)有住房保障对象的社区或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到县住保中心乡镇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承诺所提供的受理情况属实,避免虚报、漏报、错报现象。 (二)申请对象通过瞒报、漏报等不诚实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申请对象须自行掌握好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向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象如对审核结果、补贴人数等情况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内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社区或单位及时上报至县住房保障部门,否则视为无异议。 (五)申请对象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开户的有效一卡通账户,因一卡通账户问题无法打款成功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正确账户信息的,由申请对象本人承担过失责任,并不予以补发。 (六)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应对申请对象的受理情况、资料及其资产的真实性负责,如经审计等有关部门核查发现有违规现象,应及时通知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其公共租赁补贴发放资格。未及时通知县住房保障部门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各乡镇分中心应严格按照《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对户口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所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名单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八)各乡镇分中心未落实公共租赁补贴审核职责或不按规定审核造成漏审、漏报等致使补贴申请人员违规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承担相应违纪责任。 (九)年度补贴于12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年度内上季度未发放成功的,社区、用人单位收集情况后在下季度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发。在上述查漏补缺时间段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并不得跨年度补发。 (十)联系地址: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分配股1003办公室,联系人:李玉峰,联系方式:19237471701(公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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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配给管理 | 二级事项 | 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审批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 公开主体 |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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