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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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一、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落实用于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档案管理。 三、本规范所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四、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遵循依法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方便使用、及时移交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文书,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未归档之前专人保管、不能随意对外复印相关资料,防止流失。 六、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除外发正式文件外,其余资料禁止复印外泄,避免因泄密引发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谁保管,谁负责。 七、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前要全面检查文书,并逐页编码、页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空白页不编号。 八、案卷交书编目顺序,应当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他排序的原则 (一)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 (二)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 前,附件在后。 (三)结论性材料在前、案卷(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卷材料按许可顺序排列在后 九、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归档号、案件(事项)类别、案由、案件(事项)编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部门、作出决定或者结案时间、制作案卷时间及交卷人、保存期限等内容。 十、行政许可立卷内容顺序: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七)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九)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笔录 (十一)行政许可审核意见书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 (十五)卷宗封底 十一、行政许可(延续、变更)事项立卷内容及顺序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变更决定书 (四)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延续决定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七)行政许可审核意见书 (八)卷宗封底 十二、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内容及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分正卷、副卷) 正卷编页:A4纸 格式居中“正卷”二字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页码起始页) 2.立案申请表 3.立案审批表(内部审批表) 4.案件调查报告 5.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1)立案前初步调查获取证据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同一被询问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时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时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6.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7.监测报告(包括采样记录、现场采样、固定证据影像) 8.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9.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0.其他与案卷具有关联性和证明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相对人执法的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以制发的时间为序) (1)询问通知书 (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3)责令通知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决定书) (4)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听证告知书 (7)听证通知书 (8)其他法律文书 四、查封(扣押)相关材料 (1)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3)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4)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6)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7)其他文书、证据材料 五、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相关材料 1.代履行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内部审批表 3.催告书 4.陈述(申辩)笔录 5.代履行事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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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流程 |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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