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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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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一、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落实用于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档案管理

三、本规范所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四、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遵循依法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方便使用、及时移交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文书,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未归档之前专人保管、不能随意对外复印相关资料,防止流失。

六、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除外发正式文件外,其余资料禁止复印外泄,避免因泄密引发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谁保管,谁负责。

七、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前要全面检查文书,并逐页编码、页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空白页不编号。

八、案卷交书编目顺序,应当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他排序的原则

(一)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

(二)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 前,附件在后。

(三)结论性材料在前、案卷(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卷材料按许可顺序排列在后

九、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归档号、案件(事项)类别、案由、案件(事项)编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部门、作出决定或者结案时间、制作案卷时间及交卷人、保存期限等内容。

十、行政许可立卷内容顺序: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七)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九)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笔录

(十一)行政许可审核意见书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

(十五)卷宗封底

十一、行政许可(延续、变更)事项立卷内容及顺序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变更决定书

(四)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延续决定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七)行政许可审核意见书

(八)卷宗封底

十二、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内容及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分正卷、副卷)

正卷编页:A4纸 格式居中“正卷”二字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页码起始页)

2.立案申请表

3.立案审批表(内部审批表)

4.案件调查报告

5.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1)立案前初步调查获取证据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同一被询问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时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时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6.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7.监测报告(包括采样记录、现场采样、固定证据影像)

8.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9.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0.其他与案卷具有关联性和证明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相对人执法的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以制发的时间为序)

1)询问通知书

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3)责令通知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决定书)

4)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听证告知书

7)听证通知书

8)其他法律文书

四、查封(扣押)相关材料

1)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3)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4)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6)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7)其他文书、证据材料

五、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相关材料

1.代履行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内部审批表

3.催告书

4.陈述(申辩)笔录

5.代履行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流程
公开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公开主体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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