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化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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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化 县 财 政 局 安人社发〔2020〕78号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化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县经开区、县内各单位: 现将《安化县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化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安化县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县参保的相关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且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且灵活就业后进行了就业登记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三)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不同小微企业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 1 年。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4050”人员(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下同) 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60%予以补贴,非“4050”人员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按规定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九条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应按照省平台要求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完成缴费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组织社区(村)或通过省平台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录入上传以下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填报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对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通过省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相关补贴信息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组织社区(村)完成信息调查和资料录入,提交给乡镇进行确认,乡镇完成确认后,在省平台进行录入并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补贴信息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卡。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乡镇、社区(村)应当指导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将享受补贴人员姓名、补助标准、账户信息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平台管理,各乡镇要及时做好本辖区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调查、录入、确认和提交工作。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和统计工作,定期收集上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相关情况和问题,并实现与县财政局的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非法恶意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疏于管理、违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乡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将视情节适当扣减其下年度相关资金,并依法依规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 ,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 ; (四)未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 (五)已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 (六)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 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 (七)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国外就业、留学的; (八)已达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 (九)已经符合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 (十)因故死亡的; (十一)弄虚作假 、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十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县之前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有明确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化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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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就业创业 | ||
| 一级事项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二级事项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 公开时限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公开主体 | 柘溪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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