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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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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 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临时救助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南金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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