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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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实施机构:安化县民政局 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或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或村委会协助申请)→乡镇组织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第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上报→县级组织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情况核对→第二榜公示→县级审批→资金打卡发放(后附办理流程图) 申报材料:1.安化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1份 原件) 2.身份证(2份 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户口本(2份 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1份 原件)
申请办理流程图:
咨询电话:0737-7226787 监督电话:0737-72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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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最低生活保障 | 二级事项 | 办事指南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
| 公开主体 | 安化县民政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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