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化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实施 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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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各乡镇民政所、老年协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50号)、《湖南省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办法》(湘康〔2013〕4号)和《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机能衰退需要他人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4年起,我县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推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到2020年,逐步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依托,构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积极推进,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范围与任务 2020年前,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的目标人群是城乡户籍人口中65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我县因属起步阶段,根据上级要求可从窄面、低标准逐步推进,全县补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年龄65岁及以上; 2.低保对象; 3.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部分失能;有五项及以上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由乡镇民政所对本辖区内65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并且生活达到失能或半失能的老人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向县民政局老龄办提交。 (二)各乡镇对补贴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三项基本条件核实,信息要准确无误,省、市、县将不定期组织核查,对虚报、瞒报、误报而产生的责任由乡镇负责。 (三)将来逐步扩面时将由本人申请,村、乡(镇)两级严格把关,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五、补贴标准 我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要坚持保基本、窄面、低标准起步。起步阶段,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实行补贴。 六、补贴方式 为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服务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由民政、老龄部门按补贴标准向其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民政、老龄部门按补贴标准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老年协会等组织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或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七、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 八、服务要求 (一)建立养老服务台帐,有卡、档、图片资料及服务情况等,一人一档,而且每次服务都必须有记录。 (二)各养老机构要完善相关养老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对每名服务对象明确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帐管理,严禁转让、倒卖和挤占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补贴。 九、监督管理 (一)县、乡(镇)二级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要实施评估制度。对服务不到位和未开展服务的按协议要求进行追责,情况严重的可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二)乡(镇)上报资料要规范。表格、名册、电子文档要齐全,实行规范化管理。 安化县民政局 201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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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二级事项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安化县民政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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