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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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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含县城南区和县经济开发区,下同)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县新增养老床位5000张以上,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700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法律援助等定制服务。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建设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配置电子呼叫设备。到2020年,全县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基本建成。

(二)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采用集中与分散设置方式。凡新建居住(小)区(3000户以上)需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老年人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和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应向老年人开放。到2020年,全县共建成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小型养老机构42个,新增床位400张以上。

(三)稳步发展公办养老机构。支持社会福利机构空白乡镇建设以老年人服务为主的福利院(福利中心)、改造现有规模小且条件较差的公办福利机构、建设县示范性公办福利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主要为特困供养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

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四)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要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到2020年,新增9家大中型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100张以上。

    五)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将所有农村特困供养老人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乡镇敬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农村老服务设施。在充分满足本辖区内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对有条件的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开展试点。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到2020年,全县新建或改扩建乡镇敬老院18所,新增床位900张以上;建成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居家服务机构设施200个,新增养老服务床位1300张以上。

(六)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各乡镇要根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人的原则建设老年协会。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文化娱乐、邻里互助、互相帮扶等老年人活动,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赡养纠纷调解等老年人服务项目,帮助解决城乡老年人居家养老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积极推进医养服务结合。鼓励医疗机构举办医养护一体化的养老机构。达到5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鼓励设置医务室(诊所)或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养老服务,延伸医疗服务项目。到2020年,我县至少发展1家300张床位以上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机构。

(八)着力优化老年居住环境。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动和扶持相关公共设施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不断完善城市和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不同老年群体服务需求,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到2020年,全县至少建成1个老年宜居社区。

(九)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20年,全县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改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结构。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积极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十)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范围。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县财政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适度增长。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保费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

加强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城乡特困供养老人、优抚对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敬老院,县财政部门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建立对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本辖区内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县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建设补贴,改扩建的减半给予建设补贴,对一个养老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每接收一名本县户籍60周岁以上人员,给予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供养老人,县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

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运行补贴制度。经民政部门验收,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具备五室一场” (医疗室、活动室、图书室、休息室、配餐室、室内或者室外健身场所等),且服务规范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6张以上床位且功能齐全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二)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统一投保的原则,在全县各类开展寄养服务的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以此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对入住机构的城乡特困供养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投保费用,县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积极搭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将闲置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县财政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可以到县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发改、教体、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卫计、市监、残联、国税、地税、文旅广新、科工、商务、水务、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养老服务
一级事项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二级事项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南金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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