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行政处罚类公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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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47号 当事人:安化县**餐饮店,证件号码:92430923******6DXG,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安置小区*栋*单元***室,负责人:曾**。 你单位于2024年*月**日**时**分,在安化县城南区**安置小区*栋*单元***号门店,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经查明,2024年*月**日**时**分,你单位在安化县城南区**安置小区*栋*单元***号门店,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影响市容。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执责令(改)通字<2024>047号),要求你单位于6月13日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招牌或采取补救措施(补办行政许可)。6月1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经到安化县政务中心补办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5月24日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5月24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年6月13日的《责令改正复查记录》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补救措施。 证据四:2024年6月17日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醉爱餐饮店,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三)...”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当事人应当受到,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罚款500元以上800元以内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18.1.2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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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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