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详细信息
| 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xx省法律援助条例》 | ||
| 公开主体 | 高明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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