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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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95 号 当事人: 安化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经营者:喻春玲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86***4564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从事化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下列四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清扬”去屑洗发露,净含量:4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妆20160002,限期使用日期:20221009,数量有2瓶; 2.“柔和净澈眼唇卸妆液”,净含量:8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11,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4 ,数量有3瓶; 3.“欧莱雅”男士水能润泽双效洁面膏,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1600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009 ,数量有1瓶; 4.“茶树祛痘淡印套装盒”(茶树祛痘净肌喷雾,净含量:60ml ,茶树祛痘霜,净含量:15g 茶树淡印霜,净含量:15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12,限期使用日期:20221029,数量有3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宁乡靓人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加盟店,以上四种化妆品是由宁乡靓人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派送的,“清扬”去屑洗发露的进价为28元/瓶,共进购4瓶,以32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现剩余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64元,“柔和净澈眼唇卸妆液”的进价为12.5 元/瓶,共进购3瓶,标价:15元/瓶,未进行销售,现剩余3瓶,库存货值金额45元,“欧莱雅”男士水能润泽双效洁面膏的进价为21元/瓶,共进购2瓶,以29.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现剩余1瓶,库存货值金额29.9元,“茶树祛痘淡印套装盒”的进价为39元/盒,共进购4盒,以49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现剩余3盒,库存货值金额14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8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一十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及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2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1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清扬去屑洗发露”2瓶,“柔和净澈眼唇卸妆液”3瓶、“欧莱雅男士水能润泽双效洁面膏”1瓶、“茶树祛痘淡印套装盒”3盒;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 8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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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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