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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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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73 号

  当事人:瞿**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7***188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在安化县仙溪镇***开设有一文具店,从事文具用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

  2023年2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开设的文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

  1.“天品园绿豆糕”,制造商:长沙君旺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814,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180天,剩余3包;

  2.“晨越玉米肠”制造商: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801,净含量:30g,保质期180天,剩余5包;

  3.“盐津铺子火锅素毛肚(麻辣味)”,制造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806 ,净含量:18g,保质期:6个月,剩余2包。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已改正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查,上述三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从梅城紫云的批发部进购的。“天品园绿豆糕”进货价1.5元/包,销售价格2元/包,剩余3包,库存货值金额为6元;“晨越玉米肠”进货价0.7元/包,销售价格1元/包,剩余5包,库存货值金额为5元;“盐津铺子火锅素毛肚(麻辣味)”进货价0.7元/包,销售价格1元/包,剩余2包,库存货值金额为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以及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3年4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天品园.绿豆糕”3包,“晨越.晨越玉米肠”5包,“盐津铺子.火锅素毛肚(麻辣味)”2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4 月 17 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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