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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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08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鸿发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8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232619******** 联系电话:1387***** 当事人店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及水果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4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3瓶“好益多乳酸菌饮品”(生产日期:2022年08月05日,保质期:8个月)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的“好益多乳酸菌饮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从安化县宏顺食品批发部进购的,共进购1件,进价为60元/件(24瓶/件),单价为2.5元/瓶,以3.5元/瓶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至本局检查时止,共销售11瓶,现剩余13瓶,库存货值金额为45.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5.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金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好益多乳酸菌饮品”13瓶;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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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 公开层级2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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