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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

县长您好!耽误您一会,我要向您  反映一个情况和本人诉求,我叫龚安香,女,51岁,安化县乐安镇余安村岩山组人,身份证号码为43**************23,于1994年以来一直被聘用在安化一中学生食堂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丈夫刘建华原为安化县十三中职工,1994年下半年安化一中和安化十三中合并办学后为安化一中职工。作为教职工家属,我于1992年上学期就一直在安化十三中食堂工作;两所学校合并后又继续在安化一中学生食堂做临时工,先后从事在学生食堂、教师食堂、学校商店等部门工作,主要从事食堂煮饭、切菜、帮厨、米饭等食品和副食品的销售。我与校方的的劳动关系,前些年可能找不出劳务合同,但本人的工作经历一中的教职工和当时的工作主管可以证明。
1992年至今,本人在安化一中工作累计超过20年。即使从1994年计算起,至今也已连续工作近20年。这些年,无论食堂工作环境多么阴冷潮湿,工资收入多么微薄,工作多么辛苦,可我始终坚守着,起早贪黑,兢兢业业,默默奉献着我的青春和汗水,我的付出赢得了师生们的尊敬与肯定!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临聘人员与正式职工应当同工同酬,且约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本人已连续在安化一中工作达20年之久,离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5岁)只差4年。基于以上原因,本人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但安化一中至今从未为本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落实其他应当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象我这样的情况安化一中还有好多个。
本人虽为临时工,在安化一中学辛辛苦苦工作了20多年,现身体渐渐老去,恳请领导会同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应当落实的相关福利政策,使我能与千千万万劳动者一样能沐浴党和政府的温暖,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特此请示,恳请协调县教育主管部门从速解决为盼!
致谢!

写 信 人:市民
写信时间:2014-04-17
信件回复:

龚女士:

您好。安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已与安化一中联系,其表示会积极处理相关问题。近期劳动监察局将对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其尽快解决你反映的问题。

回复部门:安化县长热线办
回信时间:2014-04-22
满 意 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