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
| 索引号 | 50000007/2026-2155258 | 统一登记号 | |
|---|---|---|---|
| 发布机构 | 安化县 | 登记日期 | 2026-02-10 |
| 文号 | 安政通[2026] 1号 | 发文日期 | 2026-02-13 |
| 主题分类 | 农业_农村 | 失效日期 | 2031-02-10 |
| 索引号 | 50000007/2026-2155258 |
|---|---|
| 统一登记号 | |
| 发布机构 | 安化县 |
| 登记日期 | 2026-02-10 |
| 文号 | 安政通[2026] 1号 |
| 发文日期 | 2026-02-13 |
| 主题分类 | 农业_农村 |
| 失效日期 | 2031-02-10 |
AHDR-2026-00001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
安政通〔2026〕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和《湖南省水文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保护类型
主要包括国家基本水文(位)站、专用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墒情站,具体名单如下:
|
所属乡镇 |
站点名称 |
|
大福镇 |
大福水文站、大福坪雨量站、陈家洞雨量站 |
|
长塘镇 |
长塘雨量站 |
|
仙溪镇 |
竹溪坡水文站(国家)、芙蓉雨量站、竹溪坡墒情站 |
|
清塘铺镇 |
清塘雨量站 |
|
梅城镇 |
梅山水位站、梅城雨量站、梅城墒情站 |
|
乐安镇 |
黄柏界雨量站 |
|
滔溪镇 |
滔溪水文站、熊家山雨量站 |
|
小淹镇 |
小淹镇雨量站、敷溪雨量站 |
|
羊角塘镇 |
羊角雨量站、羊角墒情站 |
|
冷市镇 |
冷市镇雨量站 |
|
龙塘镇 |
青山水文站(国家)、李家台雨量站、人字桥雨量站 |
|
江南镇 |
小淹水位站、陈王雨量站、洞市雨量站、江南墒情站 |
|
东坪镇 |
安化水位站(国家)、木子(二)水文站、柘溪口雨量站、红岩雨量站 |
|
南金乡 |
龙塘湾雨量站 |
|
马路镇 |
马路水位站、江溪雨量站、苍场雨量站、谢家溪雨量站、三门雨量站、马路口雨量站、蒋坪雨量站、四房雨量站、严家庄雨量站、蒋坪墒情站 |
|
奎溪镇 |
六步溪水文站、奎溪水位站、银杏坪雨量站、木榴雨量站、黄沙溪雨量站、永兴雨量站 |
|
烟溪镇 |
烟溪镇雨量站 |
|
平口镇 |
润溪水位站(国家)、金辉雨量站、山茶雨量站 |
二、水文监测保护范围
(一)国家基本水文(位)站
1.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润溪水位站保护范围调整为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300米处为边界,不影响水文监测功能。
2.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二)专用水文站
1.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或衍梁)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大福水文站(资水一级支流)保护范围调整为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处,沿河横向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将滔溪水文站(资水二级支流)保护范围调整为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处,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或衍梁)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
2.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大福水文站(资水一级支流)保护范围调整为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三)水位站
1.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处,沿河横向以两岸水文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梅山水位站(资水一级支流)保护范围调整为在确保监测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周边现有房屋实施拆除重建;将奎溪水位站(资水二级支流)保护范围调整为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处,沿河横向以两岸水文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
2.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四)雨量站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雨量观测场地周围30米、雨量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五)墒情站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墒情监测场地周围30米、墒情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三、禁止性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或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四、责任追究
对在划定范围内且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县水文部门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和建设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例外情形
对在划定范围前已合法存在的建筑物、设施或已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项目,在不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前提下,经县水文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评估同意后,可予以保留或继续实施。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 音频丨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通告的政策解读2026-02-13
- 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通告的政策解读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