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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安市监罚〔2025〕8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4 11:1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谢家裕、陈付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广告以及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做出如下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27778元罚款(处广告费用4.3倍的罚款)。 二、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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