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HDR-2025-01007
安政办发〔2025〕12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安化小籽花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局办、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关于推进安化小籽花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安化小籽花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安化小籽花生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花生“一扩双提”工作的通知》《益阳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益政发〔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种植规模提升。对符合花生“一扩双提”项目要求,且经项目申报验收合格的经营主体,按150元/亩的标准给予种植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良种繁育。对将提纯复壮的安红5-2-1、安红17-3品种作为种源,且繁种基地面积达1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平均单产水平择高扶持2个,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乐安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绿色种植。鼓励推广“花生+油菜+水稻”二年三熟配套轮作的种植模式。严格按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安化小籽花生地理标志绿色种植技术规程》要求,充分利用秸秆离田、有机肥替代化肥、全生物降解地膜覆盖栽培、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栽培技术,切实减少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降低花生重金属超标风险,着重提高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支持生产加工。生产加工企业新建厂房、新购加工设备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补;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支持创新发展。对新入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复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对通过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支持申报龙头企业。被省农业农村厅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支持创新研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与相关领域专家、科研团队合作,提高产品研发水平。对在安化小籽花生产业品种选育、栽培技术集成、病虫害防治等领域进行创新研发并取得科研成果的,按5万元至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支持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其中,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进行贴息。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新增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当年融资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支持产品质量认证。鼓励经营主体与加工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小籽花生认证,对成功认证的新型经营主体或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农机购置。对购置花生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干燥、加工等机械设备的经营主体,按《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湘农联〔2024〕88号)有关要求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县农机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宣传推广。支持经营主体参加省内外农博会、展销会等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持续扩大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企业销售。生产加工企业年加工销售收入(以税务发票为准)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其3万、5万、8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措施支持对象是指在县域内依法合规从事安化小籽花生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需填写好项目申请表,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统一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依法依规依政策予以扶持。上级项目资金或县级财政已给予扶持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调整的,经评估后,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