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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DR-2025-08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安化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安化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强化资金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湘政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化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民办公助、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村民需求迫切、直接受益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绩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初审、监督实施;村民委员会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项目具体建设和公益资产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奖补范围主要是以建制村、农村社区所辖地域为基础的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涵、兴办小型水利、巩固安全饮水、公共环卫设施、公共活动场所、村容绿化美化亮化,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跨村项目、大中型水利、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级及以上道路,经营性项目、举债建设项目、村办公场所、村级运转经费等村级基本支出项目、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报;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开公示,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实施的项目,一般在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第八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且完善项目库与奖补台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财政局审批的管理制度。
(一)村级申报:村民委员会将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经民主程序议定,并将公示的财政奖补项目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项目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把控投资规模,确保项目实施不加重村级负担,不新增村级债务;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对通过乡镇初审的项目,结合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批复。
第十条 项目实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财政奖补项目,应在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监督,同时负责每个项目施工前、中、后的影像资料留存。
(二)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在同等条件下按程序优先安排具备专业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
(三)项目质量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且应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核等。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村民委员会应按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评估、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村民委员会应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共同参与、监督下,及时办理项目决算。决算报告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的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工程主要内容及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项目管护
(一)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
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议事的会议资料、筹资筹劳方案、部门出资及公示材料、奖补项目申报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施工前、中、后的影像资料等相关原始资料要按项目收集整理,建档立册。
归档资料应制作成电子档案,所有项目档案应至少保存30年,重要档案应永久保存。项目结算后的9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档案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安排必要管护资金,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安排,采取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县财政局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组织申报财政奖补项目计划,申报时应一并提交与申报资金相匹配的绩效目标。各地申报年度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工作一般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9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一般不低于5万元。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奖补资金超过工程决算资金的90%时,据实按90%的比例奖补,多拨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并上缴县财政统筹用于其他奖补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设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村民委员会在“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核算,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应收集整理项目正规发票、预决算表、施工合同、验收报告、村民议事记录、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等收支全部材料办理结算,进行资产登记。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公示工作。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村民筹资筹劳等自筹投入计划和实际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形成村、乡镇和县各方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初审、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时完成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和绩效自评。每年1月底前,乡镇财政部门要收集所辖区域上一年度财政奖补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并上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要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议事程序、违规新增债务、加重村民负担、虚报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存在项目支出绩效不达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建制村、农村社区,3年内取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化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的内容与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相冲突或未涉及的内容,以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政策解读:《安化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 资金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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