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决字〔2022〕13号)
安人社监决字〔2022〕1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龙兴
经调查审理,被行政处罚人承建的安化经开区循环经济创新科研基地(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EPC)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告字〔2022〕1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1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安化县支行;账号4300155406705250080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被行政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