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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574/2023-1759617 责任部门:安化县人社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5-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决字〔2023〕1号)
作者: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5-04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安人社监决字〔2023〕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告知人:安化县红辉制衣厂

  地址: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四组

  投资人:陆红秀

  根据投诉和调查审理,被告知人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刘心芝等2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75357元,在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告字〔2023〕1号)后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商登记、欠条等为证。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限你单位10日内将拖欠刘心芝等24名劳动者工资175357元支付给他们本人(其中,刘心芝5106元、

  谭艳群11328元、彭瑗姣12403元、夏了香10421元、夏爱容6034元、郭种秋5000元、张新艳6000元、舒显胜7100元、夏白香11900元、彭速梅2225元、夏固珍3407元、潘雪利2000元、夏原桃5438元、夏彩霞10636元、成美花10700元、夏丽菊8183元、李秀英3000元、彭交梅5000元、夏小红6500元、彭尾姣18432元、胡秋萍6576元、彭顺姣2850元、苏柳花3332元、罗刚文117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知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被告知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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