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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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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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主席令〔1995〕第60号发布,主席令〔2018〕第23号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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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散装水泥相关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92号)第十条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
第十四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袋装水泥。第三款: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不设区的市(县)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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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供用电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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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供电服务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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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构筑物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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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非法供电营业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2018〕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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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节能与能源管理相关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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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信息化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12修订)》(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72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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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使用淘汰设备技术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主席令〔1995〕第60号发布,主席令〔2018〕第23号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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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新型墙体材料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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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电力设施障碍强制清除 |
行政强制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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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工业节能监察 |
行政检查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主席令〔1997〕第90号发布,主席令〔2018〕第16号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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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进网作业电工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8、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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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信息化相关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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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92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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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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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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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领域企业节能目标监察 |
行政检查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主席令〔1997〕第90号发布,主席令〔2018〕第16号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公民、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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